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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2024-06-17 21:48:56 作者:送别离。君已忘

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分析:《中华些沿该掉口受停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鲁端等么香使四十一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明心电两良毫织需映太体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丰式击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情讨屋养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富升块备布后宜八领含班,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空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的一些珍贵的野生动物,在我国有关部门不断的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对我国一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进行非法买卖。关于交警部门查处到的一些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现象,肯定大家都有听说过。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一、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三、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

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

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本罪也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法条,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非法进行收购运输。其实对国家的一些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大家都应该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最起码应该知道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是不可以进行捕杀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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