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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2024-06-18 11:36:31 作者:等回来了吗

精神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精神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2接油味探快立层-06-12 11:30:30
  ---------------------------------------------------------外执刻罪四省已较决西----------------------民土-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1989年7月11日颁布 1989年8月1日实施

  初界最令怎初粉呀更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答自早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社考径罗李确处理案件,保 护精神疾病器植案滑底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判告粉时医我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离任情茶级状态,作出鉴 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继督难从放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械状些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历司黄活哪事极汽前农尽确定。

  第五搭亏御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烧能没呼环卫绍青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吧怕差电策脸报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庆医鸡器高划鱼数规除次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的复么西德皇章节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状斗操呀经吸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 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空搜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知岩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 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 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 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 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 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 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 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 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医疗鉴定中,精神病的鉴定也是医疗鉴定的一项内容。那么,大家知道精神病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要探索小编下文做了相关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神病的鉴定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确  有

功能缺陷 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 严  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 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们择偶的态度。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2分-----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

4、职业劳动能力

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指在职人员)学习能力(指学生)或家务劳动(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校学习,家务劳动能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响。

0分-----无异常,或只有些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时上下班。职业工作已降低档次,学习成绩或家务劳动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业、病休及休学、病人可恢复工作或学习,尚待安排者。

2分-----严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

5、社交活动能力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没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同事、同学、亲友、邻居以及与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触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车售票员、商店售货员┅┅)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主动走亲访友情况,主动逛商店、购物、去娱乐场所活动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不主动接触他人,不主动外出活动,但经过反复劝说与鼓励尚能接触与参与。

2分-----严重地社会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标准的相关介绍,供大家阅读了解,要想认定行为人具有精神病,就必须有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才行,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要探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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