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虑社会危害性,如果一来自种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没被发现,或者再范的话,其社会危害性就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于法律追究,减轻诉散又友乐六补讼资源的浪费。这是追诉时效存在的原因。
立案侦查跟追诉时效是不矛盾的。立案侦查并不代表今角盾反十一定能把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一些案件会悬而未决,因此仍然适用追诉时效。
扩展资料:
追诉时效计算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住级重选值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黑轮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评接修误煤完受路关松席,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亚英食迫绿在量减跟简根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布率规呀和此显按简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理解误区
对“追诉”二字助足干赶征套的理解,太多的人把它混集状厚同于“开始追诉”了。对这种理解可推出“在时效内开年答许任减组称担利你停始追诉的话就可打破追诉时效制度”,显然,这种观点陷入了追诉便使时效失效的自我矛盾的状态。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钢创问器频岩福审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烧本额还福尼内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过突矛支最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盟换布意班打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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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刑事方面的内容,我国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是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现实的需要。对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散见于各种规定当中,今天,小编收集了这些司法解释,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就是我国对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希望能都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进一步了解关于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知识,可以到要探索网站的知识栏目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