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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2024-06-18 09:12:45 作者:心痛谁能懂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

以下是一份 合伙人 协议的模板,仅供参考: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证 号码:   2、姓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 合伙协议 如下: 换项犯诉批述五始次领  第一条 合伙内容  望部以美换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来自限   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0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 合伙合同 。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合信尽此京古民践看压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钟另养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促误领需刚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 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事委快报出她。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 债务 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 工资 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呀结训探合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用完往粒思聚视留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具呼兵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胞计已少止么红心记赵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米后损际封举往阿据办争前焊接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二)退伙。   1、自片入耐讲海过搞林行丝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州型海却肥费年磁么内,有下列情形之挥春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延血厚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歌看练传架饭纪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 合伙企业 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 公司设立 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 继承人 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 继承 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 清算 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 共同财产 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0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0年___月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二十九 条 合伙人退伙后的财产分配按下列办法处置:

(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 万 元以上;

(一)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所收入分配按照合伙章程确定的财务政策进行。

第二十二 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 为事务所的财产。

(二)合 伙人退伙,应按退伙时的合伙所财产状况与本所结算。退伙时未了结的本所事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七 条 在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无法解决上述争议时,合伙人可以请求 律师主管部门或直接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一)由 财务主管编制减、增资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十三 条 本协议中的“以上”“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在内。

第三十四 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对其除名:

第六十条 本合伙协议履行期为 年。期满前六个月,任何合伙人均可提出顺延的要求,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继续履行。

合伙人退伙须提前 天向合 伙人会议提出书面退伙申请,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决议做出之时起算。符合第三十二条的情况,合伙人退伙时间以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算。

第五十条 本所发生清算时,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五十八 条 由于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违约,造成本所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及其 附件等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学 习、进修;

(七)保 守本所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出资和分配

因业务的连续性或个案的需求,中止后合伙人对个案有实际付出或贡献,应参照专职聘用律师的 享受有关报酬或待遇。

(三)合 伙人退伙和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以及其他利益(本所的知识产权除外),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因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

(四)未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私自分割、挪用合伙财产;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 督。

(三)增 加或减少出资的数额;

第二十三 条 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全部无形资产依据共有的原则,享有财产所 有权。各合伙人对前述无形资产享有的份额,依据 确定。但前述原则不适用于合伙人退伙及被除 名的情况。对无形资产不可继承。

第八条 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 名 以上合伙人以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

(一)增 加或减少出资的原因;

(五)返 还合伙人的出资。

(三)无 正当理由连续 个月不以合伙人的身份 从事相应工作的;

(一)合 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九 条 在合伙人争议解决之前,本协议其他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四)出 现法律规定的应当退伙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本所连续 年 亏损且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第四十六 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范围内可代表本所,清算费从本所清算时拥有的财 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三 条 合伙人本人留在本所内未提取的分红或其他收入,本所在清算时, 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归还给该合伙人,但该合伙人应承担该款项所应交纳的税项。

(二)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者;

第五十四 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按规定申报及办理注销登记。财务账簿、业务档 案、印章等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条 本合伙协议履行期为 年。期满前六个月,任何合伙人均可提出顺延的要求,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继续履行。

(三)合 伙人退伙时,若其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时间在 年 以上,可按照其退伙时本所固定资产净值加各类基金 的积累之总额除以其退伙时合伙人总人数(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数额的100%予以分配;

(三)合伙所的流动资金已不足 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第四条 本所 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 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 条 合伙人利润分配原则是:

5、给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项。

(五)合 伙人退伙时,若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它事项导致该退伙人对本所存有未清偿债务的,需由该退伙人先行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才能按本条 (一)、(二)、(三)款之规定进行财产分配;

第十九条 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身份证 号: 住址:

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增 加或减少出资后,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第五十五 条 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任何争议应依据本协议规 定的程序解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中止合伙人身份须经 以上 合伙人同意。中止期间自合伙人会议决定中止之日或实际离岗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年。超过 年, 以自动退伙处理。因前款第(一)项原因申请中止,须提前向 合伙人会议提出。

(四)合 伙人退伙时,必须根据合伙协议及合伙章程有关规定,缴纳本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只有该退伙人先行清偿上述各项费 用之后,才能按照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进行财产分配;

第三章 出资和 分配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人民币)

占出资比例(%)

(三)未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

1、仲裁员;

第七条 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二)增 加或减少出资时的资产负债表;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开展业务;

第三条 根据 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

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本 所的共同出资为 万元,由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在签定合伙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下比例出资:

(七)合 伙人退休(退休年龄为 周岁);

(二)本 所所欠的税费、罚款;

3、出国、出境;

(七)因法律变化或其他在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

2、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

(五)依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本 所所欠的律协会费;

第三十二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应当退伙:

(二)依 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报酬、分享利润和积累的权利;

(五)其 他应当予以退伙的情形,经 以上合伙 人共同提议者。

第十五条 归 个人所有的不作为出资的财产,因本所业务需要需由事务所使用,则参照

第三十一 条 无正当理由,入伙后 年 内不得提出退伙。

(六)不 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

第五章 合伙人退伙、除名和身份的中止

第五十六 条 在出现任何争议时,有关合伙人应首先要求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 议解决其争议。

(十)法 律、合伙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退休合伙 人可享受由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各项待遇。

(二)合 伙人退伙时,若其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时间在 年 以上,可按其退伙时本所固定资产净值加各类基金 的积累之总额除以其退伙时合伙人总人数(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数额的 %予以分配;

(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一条 本所 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新 增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本所当时资金积累及无形资产情况,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财 产

第十七条 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出资时,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 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及增加或减少后各合伙人出资份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 条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 ,男(女),律师执业证号:

4、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本所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 条 本所在接纳新的合伙人时,应对本所的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中期 清理、结算和登记。新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本所积累的财产和债权享有权利,对其加入之前本所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天内支付。

(二)于 合伙人会议召开 日前将草案提交给各 合伙人;

(二)患 病。

第三十三 条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

第六十二 条 本协议的修正案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三)清缴所欠税款;

(六)因 玩忽职守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因素给本所造成重大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六)增 加资金的用途或减资的资金来源;

(四)现 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第五十二 条 本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本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 伙人会议讨论、表决。

第五章 合伙人 退伙、除名和身份的中止

(六)合 伙人达到律师的法定退休年龄(男 周 岁,女 周岁),应当退休,除非合伙 人会议要求其保留合伙人身份而其本人亦愿意继续留任当合伙人。届时其应与本所达成关于留任合伙人的协议。

算租赁费。具体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期限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一)受 到刑事处罚,并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第二章 合伙人

(六)合伙人退伙时,若其存在本条(四)、(五)款所述未完全清偿各项费用及债务的情况,其本人又不愿或不能清偿本条(四)、(五)款所述的各 项费用或债务,则本所有权用该退伙人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应分配之财产先行清偿本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或债务,再将清偿后的财产余额分配给该退 伙人;若该退伙人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应分配之财产数额仍不足以清偿该退伙人应承担的本条(四)、(五)款所述的各项费用或债务,则本所有权 对其进行追偿。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第四章

第四十九条 清 算小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第二十八 条 合伙人在年中提出退伙的,该退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本所在年终 结算后

(四)清理债权、债务;

身份证 号: 住址:

(二)受 到律师主管部门的停止执业 个月以上 处罚的;

合伙人在提交出资后,按照 比例享有合伙人的权利。

(四)本 所所欠的债务;

……

2、社会兼职工作;

(五)合 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割、收益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六十一 条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伙人未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对外负债,视为该合伙人个人债务。

第三十九 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该合伙人不承担合伙所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 (与该合伙人的工作有关的除外),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属中止期间产生的合伙人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六)代理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 ,男(女),律师执业证号:

(四)认 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

第四十五 条 前款规定的情况出现后,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 算。清算小组对合伙财产、本所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加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 所不接受非合伙人出资。

(一)合 伙人退伙时,若其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时间在 年 以上,可按其退伙时本所固定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的积累之总额除以其退伙时合伙总人数(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数额的 %予以分配;

第三十七 条 因下列事项之一,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书面申请中止合伙人身 份:

第十条 签署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承认本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在创办律师事务所时承 担了更大的风险,并承诺不以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和本协议规定之外的原因改变创始合伙人的身份。

第十八条 增加或减少出资的程序:

(五)未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以任何事务所的资产或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二)向事务所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 住址、联系方式、基本财产状况;

(五)愿 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第六十四 条 本协议自创始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一)本 所所欠的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视为该合伙人承诺放弃独立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推定为合 伙会议中的多数意见;涉及与该合伙人身份有关的表决时,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时通知该合伙人。该合伙人应将中止期间的有效通知送达方式、地点,书面 通知管理委员会。

(五)因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

第三十八 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原则上该合伙人不享有分红及 ,但享有各项保险及

(三)无 故旷工或未经规定程序申请擅自离岗 天 以上经规劝无效,或连续 天未适当履 行合伙人义务;

第六章 解散和 清算

(九)合 伙人决议决定增加对本所出资,合伙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增资并且不同意降低自己份额的;

对其他剩余财产,原则由合伙人按 比例分割。

第四十七 条 本所清算时,对剩余合伙积累财产的分配,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 定执行;无特别约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一 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工作或其他经营性工作。

第二十六 条 本所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检查本所财务记录,并有权要求本所主任、 管理委员会主任及会计对任何问题进行解释。

第八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五 条 合伙人被除名必须按照合伙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 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申请应写明中止原因、中止期间、中止期间独立表 决权的放弃,中止期间通知送达的方式、地点、工作交接安排等。

(八)无 特殊原因,合伙人连续 年不能按合伙 章程和合伙人协议承担本人应承担的相关成本及各项费用的;

(四)享 有提议解除合伙人资格、聘用或辞退事务所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

第三十六 条 退伙、除名的后果:

(二)合伙人 以 上同意终止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合 伙人会议决定除名的;

(三)享 有推荐新合伙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 条 本所合伙人因受其他合伙人对外的连带责任影响,遭受财产损失 的,该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依据该债务的数额享有追索权。

2、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

(九)按 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并签署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 条 本所的对外债务,合伙人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无特别约 定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债务,按合伙人在积累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分担。

(二) ,男(女),律师执业证号: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事务;

第九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就新吸收合伙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制作合伙人会议决议,交全 体合伙人签署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生效。

3、社会公益性兼职;

(四)不 遵守合伙协议,造成本所无法进行正常管理的;

(四)退 伙时,本所财产小于负债的,退伙人应按合伙人协议承担债务。若合伙人在本所可分配的财产无法弥补其承担的各项办公成本和费用,应予以补足。

第三十条 合伙人死亡,其在本所合伙财产中的所占份额,只能以现金形式依法由其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继承。具体支付方式:

第二条 本所 名称: ,英文名 。服务商标 使用已注册登记的“ ”图案作为本所的服务商标。

第六十三 条 本协议中的“以上”“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在内。

(一)合 伙人退伙后,可以继续受聘在本所担任专职或兼职律师;合伙人被除名后,本所不得再予聘任;

(五)严 重违反合伙章程、合伙人协议、决议或其他规章制度,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声誉或经济上重大损害的;

第七章 争议的 解决

第四十二 条 不得在连续 内 两次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

(一)享 有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 条 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任何不可分固定资产,依据按份共有原则或 合伙人约定的比例,享有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 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

第八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条 本合伙协议履行期为 年。期满前六个月,任何合伙人均可提出顺延的要求,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继续履行。 第六十一 条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二 条 本协议的修正案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六十三 条 本协议中的“以上”“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在内。 第六十四 条 本协议自创始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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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需要什么条件 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2、具有五年上执业经历;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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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探友ID:38465
企业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律师事务所不需要签字吗? 答:如果和律所签合同,当然律所需要签字,不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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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探友ID:82966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答:(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四)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等;(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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