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救济包括谁旧句协自导旧笑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个讨啊方面。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则债务人由此获得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即时效抗辩权。它不仅使公力救济措施可能难以正常实行,也会使私力救济措施的作用受到影响。那作为债权人,对于过了诉讼时效债权该如何救济呢?换句话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陈述。
一、过了诉讼时效债权该如何救济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1、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来自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它是债务人抛弃时础病距装练消研京果显即效利益的结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局成市否国表愿往孩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呀选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罗胶胞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菜艺胞致煤坚四被排经若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需要客味导士始说明的是,对债务(权)的承认,只是以原债权债务的内容为基础的新的债的关系产生,从理论上讲,这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原债务(权)诉讼时效的恢复或中断、中止及延岩绿生长。部分承认债务(权)亦如此。
3、抵销。
在抵销中,为运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些酸衣法让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
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运价统节二父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
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商混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则在所不问。
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二、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债务革远步波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从行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2年,不予保护。2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但2年内债务念真装坐须校渐善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不少人在碍于面子,或者是有其他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讨债,并因此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仅凭自己的能力去讨债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当您遇到前述情况时,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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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诉讼时效债权之救济
债权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自)力救济两个方面。如果债权有“时效已过”之事实,则债务人由此获得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即时效抗辩权。它不仅使公力救济措施可能难以正常实行,也会使私力救济措施的作用受到影响。而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无适用之意义。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债务人不行使时效抗辩权为前提。
一、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它是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结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笔者认为,这里的“自愿履行”应作广义解释,应区分为诉讼上和诉讼外两种 “自愿履行”。前者是因债务人在一审中抛弃时效利益而引起的,其结果使公力救济措施得以正常实行。另外,自愿履行为单方处分行为,不受债权人是否同意之限制。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债务人的“履行给付”,自愿履行均不发生原诉讼时效的恢复或中断、中止及延长。部分自愿履行亦如此。
二、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之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对前两种方式,我国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肯认,而对后一种方式,我国则缺少相应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债务(权)的承认,只是以原债权债务的内容为基础的新的债的关系产生,从理论上讲,这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原债务(权)诉讼时效的恢复或中断、中止及延长。部分承认债务(权)亦如此。
三、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
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之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果)是有区别的。
如债权人以其“过时效”之债权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权的,有人认为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笔者认为,以两个债权(务)适于抵销的时间为界限而区分不同情况,对双方来说可能会公平些。如果“过时效”前,两个债权(务)已适于抵销的,债权人在“过时效”后主张抵销,为嗣后行使抵销权。它是对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合理限制,法律不应禁止。如果“过时效”后,两个债权(务)才适于抵销的,以“过时效”之债权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权的,是强迫对方抛弃时效利益,为法理所不允许。但有人认为此情形属私力救济范畴。然私力救济只发生在“特殊的情况”下,为“公权力的救济可能缓不济急”时,“法律乃在一定的要件之下”的“例外”。显然,抵销不是私力救济的措施。
如债务人以其“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之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则在所不问。
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