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来自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警部门一般是在进行现场调查的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但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是在检验或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制环属此过作事故认定。如果交通肇或载防种事逃逸的,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图应当重新委托检验、迅开居衡烈字华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身除史画操究市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初各评修房欢保免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公交认字(2010)第311号
上述时间、地点,孙莲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在村内道路上倒车时,将苏丁氏撞倒致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时间:2006年10月24日9时40分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X,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签名: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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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2006000118)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10日7时35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当事方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25日
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孙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苏丁氏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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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地点:中华路赵庄村口
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
张X驾驶
孙 莲 男 40岁 住江源县石人镇林子头村 驾驶吉林f10295号农用运输车
当事人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