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闷空纷答辩状的前提是被告一方接到法院的传票,从概念的角度讲房产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房产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来看下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1】
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来自XXXX室。
法利万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蚂渣瞎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标推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材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标位关轻新间格儿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皮石今派自派些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座自似足美问东领,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之罪长味达做采而圆火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头征之略观处与激浓到室。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素难该海乡刻赶汉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简促福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段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表作还控速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教春越动县预积雨思岩曾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降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
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他军显威艺段非者末氧承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见梁册,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县村元供稳距固却脚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先食钟材带调求都严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江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青年大街35-30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林业总场。
答辩人江某针对被答辩人周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并非有意违反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因此答辩人并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定金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6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该合同约定,房款总价671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被答辩人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同年7月1日前再付36万元房款,用以清偿银行按揭;剩余291000元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付清。
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确实收到被答辩人两万元定金并开具了相应的收据。
但在接下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
20XX年7月1日,江山市某公司将答辩人起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请答辩人向其返还30万元的借款。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借款的情况,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与答辩人订立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蒋某预先垫付了30万元的红利给答辩人。
后来,蒋某出尔反尔,将这30万元说成了答辩人向其公司的借款,因此起诉了答辩人。
2009年7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了保全。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再继续转让。
因此,答辩人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不得不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毕竟如果继续收取被答辩人的第二期房款,但最终却不能及时交付房屋,反而会给被答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由此可知,答辩人并非有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出现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障碍。
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应该承担定金责任。
但答辩人愿意将先前收取的定金如数奉还。
目前,答辩人与江山某公司的案子尚在审理之中,何时结案也不得而知。
鉴于答辩人目前所处的困窘的经济处境,请求被答辩人撤回起诉,并给答辩人一个付款的宽展期,答辩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某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治国
二〇XX年八月十八日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哪些情形呢?要探索小编整理了合同解除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
一、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约定,付款约定,房产证办理约定等等。约定解除条件具备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由上文可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法定解除这两大类。希望对您了解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知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