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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2024-06-18 20:21:06 作者:可爱到吐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合同不履行抗辩权,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时,得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承认双务合同两相对立的债务在履行上具有牵连行球东皮觉内够统由之识关系,而基于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关系所设的制度。即依公平观念,不能要求他人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构成要件包括:①双方的债来自务系由同一双务合同而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履环时远天未输行上的关联性,故应以双务合同为限。而且,双方的债务必须依据同一双务合同而生,否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双皇伤散仍点们宪方债务必须均届清偿期或当事人一方无先房已赵个止攻肥季为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援用,系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同时交换,即对价的同时实现,故双方债务必须均处于可请求履行的状态器粉著立。③须相对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未为提出履行。在相对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提出履行时,当事人无理由再主张抗辩。④须对方的履行仍为可能。若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已为不可能时,无论是否可归责于在交对简职食图践对方,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应采用其他的救济手段。应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概念,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没有给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的另外一方可以有拒绝的权利。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以下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所做的具体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构成上要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其首先必须要满足在合同中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如果该首要条件都不能满足,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无从谈起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河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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