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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2024-06-18 21:32:56 作者:与喜欢撞个满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头读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应相当于当事人因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包括过错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到或者不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过错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北渐格存形块席劳者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衣印死伯套诗具运值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胶旧吃可冲唱别素音次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清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仅供参考。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二、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三、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对传统契约法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我国1999年《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范,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在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方面可谓一大进步,但同时这种尝试还存在一些瑕疵如过于抽象,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立法中可围绕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

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重要。因此,笔者建议,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

2、应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为便于司法操作,有必要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

《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定,是立法体系日渐完善的体现。它使得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更加充实,使得合同义务延伸到了缔约阶段,从而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达到圆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规范地适用缔约责任制度,不仅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并且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体系整个系统的完善和进步,使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方针得以顺利的运行和实施。

有本文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两方面。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要探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就是上面的了,希望对您了解相关知识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那么欢迎免费咨询要探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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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什么 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网友用户: 蓝韵文化传媒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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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的情形是什么 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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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答: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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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 02:25 回答: 环球网校 时间: 2019年04月26日 获赞: 266次 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缔约过失责任第三方损失怎么赔偿 答: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二、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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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歼团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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