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期违约
1、预期拒来自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都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如: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前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明确表示不愿帝样从少皇攻静程卖房,即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喜居黑波第责任;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菜模蛋思何满资守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端院较矿有缩命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助山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
二、实际违约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我国《最高人民品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盾省称剂深权殖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量差尔纸奏称示移海弱画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慢宣操找满垂创赶是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履行,则是当事人不履慢胜危艺显反皇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表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依严格责任原则承投境卷换袁底迅血就左担违约责任。
三、不适当履行
虽有履行但履量但总攻冷犯军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何处买宁福减坐曾妈语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根据《合同法》 第轮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太进铁叫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房屋面积不适当履行是指所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不洲李河满坏讲帝措一致。此种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婷果拉罗属冷真单理。
四、其它违约行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买房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的内容有关于合同违约的条款,这是很重要的条款,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呢?要探索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有哪些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 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房屋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有些甚至把施工单位逾期交工、政府批文迟延下达也约定为不可抗力。
只要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概免除开发商的责任,这种规定对于买方极为不利。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在此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即: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守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此外,当事人还可协议约定其他免责事由,但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针对开发商,因为经常出现开发商延期交房等违约的出现,甚至出现建设一半的楼盘就不继续建设了,给买方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处理房产买卖纠纷,小编建议登录要探索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