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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构成

2024-06-18 23:54:08 作者:§mile繫念づ笑眸

医疗事故罪构成(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中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有哪些表现)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 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 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 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 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 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 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 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 论。
  (三) 医疗事故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 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 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 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 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 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医疗事故罪定罪依据    

   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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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答: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有: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2、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3、侵害的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以及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4、客观方面由于医务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立案程序是什么: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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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答:以下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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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为重大过失,即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病人伤亡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导致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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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立案条件 答:法律主观: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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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要件是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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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答: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当然也包括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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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医疗事故罪构成 要件有: 1.主体为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3.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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