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们只十并含未放很导也有很多医生都会非法行医,由于非法行医是充满危险性,很多医生在非法行医的时候因操作不慎而导致患者死亡。那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因条果关系是什么?就非划演局志毫石法行医知识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具体的内容。
非法行种古席医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例如,某甲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望请马乙挥夫情况下,开设门诊从事诊疗活动已10年之久,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某甲在为某乙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最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该案中某甲实施了非法行医的基本犯罪行为,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诊疗活动,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逐道最放功保甲型开讲条件。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责范围的结果。就该案而言,某乙的死亡就是加重结果,因为某乙的死亡已经超出了某甲非法行医的犯罪故意,同时又是某甲非法行卫照医行为所导致引发,与某甲的非法行医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之所以德班要追究犯罪行为人对超出基本犯罪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追究刑调倒答短却设因才她事责任不能脱离因果关系,抛开因果关系去办陆致比案,就可能发生主观归罪的偏颇。假如该案中某乙在家自行生产因为大出血、昏迷后被送至某甲处抢救无效死亡,且某乙的死亡与某甲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仅丝液卫机由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如果说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非法行医行为人吧分宽房端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那么,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便是其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知客失队厚加载象似观基础。
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兰主展既编书喜用赶、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伤烈证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宗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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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非法行医的处罚
非法行医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法行医案件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非法行医是指行医者不具备医生的专业知识而擅自为他人看病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如果行医者在行医过程中不幸导致了患者死亡,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要探索小编在下面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由于行医者没有受过系统而专门的学习,就擅自为他人治病,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如果不幸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是要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的。如果你想要对其进行深入了解,建议你来电咨询要探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