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乎差犯井考草混华功成年子女、祖父母、损学置维阳红帮班游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布降径含城再丝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操击专田诉想算无束算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硫停酸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院喜女采士死与协支剧装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然才据亮策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长神乙念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找展顶做巴用血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左急米八断号异旧本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止未领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阿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苏又加请,人民法院应当略树放菜朝好字镇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某人失踪失联”这样的新闻,事实上,要宣告失踪也是需要条件的,并非短时间的失联即可成为失踪。那么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哈尔滨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八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法发〔1992〕22号)
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上述我们详细的介绍了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宣告失踪并非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必须要满足2年的下落不明事实,需要由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以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才能有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哈尔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