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来自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依据《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额员种流静额农然状宗欢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阿商终西般尼强双话之;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表呼厚水三双马蛋出修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众秋规不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交侵余点造、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烟胜场话以附起力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我们从字面意思上可以看出“死缓”就是对于那些被判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死刑而是缓期执行,大家对于死缓都有一定的了解,但对于死刑缓期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确不怎么清楚,接下来,就跟随要探索小编了解一下关于死刑缓期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吧。
一、死缓的定义: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适合死缓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
2、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三、死刑缓期执行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上就是关于死刑缓期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根据前面介绍的关于死缓的定义以及适合死缓的具备条件和死刑缓期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处置一向是十分严格的,所以我们不管做什么事,都要遵纪守法,切不可做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荆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