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自首司法解释内容
应该是这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
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
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石》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为依法
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
工广们煤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止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下列交易形式收
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
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
料作席联接型唱盟端款易价格向请托人出售
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
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观鸡宜尼阶最二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红总歌占直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
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
孔专言望风却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
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
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
质直热经六始当者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
东这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少步钱整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
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
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五固制留括小古危批于以委托请托人投
倍组额案正门企绝协异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
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影你吧战药,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
织欢京钢践厚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
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毫终承肥试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满居吗跟低把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个国家的兴盛在于管理国家的官员作为,清廉是每一个官员的行为准则,受贿是对于官员来说是应当杜绝的事,如果官员没有做到光明正大的为人民服务就应该自首改正。那么受贿罪自首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呢?
一、受贿罪自首司法解释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准自首则需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但是何为自动投案?何为如实供述?何为其它罪行?对此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尤其在司法适用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无据的尴尬局面,这无形中给具体案件的办理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受贿罪是最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该罪在查办机关以及罪名的属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也决定了该罪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以及“其它罪行”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自首司法解释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三、受贿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上文就是受贿罪自首司法解释内容,受贿罪所追究的形式责任是根据受贿的数额大小而定的,且数额如果巨大到判处死刑,需知道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进一步严格。受贿罪虽然惩戒力度大,但是自首的话就会进行适当的罪罚减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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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按照最新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3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包括20万),数额巨大的标准是300万元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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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答:关于自首情节总体如下:(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双规)措施,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尚未发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因形迹可疑或调查取证需要,找行为人教育、盘问或取证,行为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的;纪检、监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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