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第六条、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后履行本协议。
第二部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30条、第35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第8条、第18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
××年×月×日×××交通事故死亡案
(一)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1.甲方(死者×××一方)的:(1)医疗费25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2天=30元。小合计285.00元。
赔 偿 协 议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118743.22元,其中甲方(死者×××一方)应得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款为110000.00×【113376.82÷(113376.82+5366.40)】=105028.74元,超过部分(113376.82-105028.74=8348.08)赔偿8348.08元×30%=2504.42元,合计赔偿甲方107533.16元。
乙方:次责方,男,××年×月×日生, 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县×镇×路9号附9号。贵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年 月 日 时 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 的 车行驶至 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 发生交通事故,致 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次责方与受害人
1. 甲方(死者×××一方)的:(1)丧葬费2050.17元/月×6个月=12301.02元;(2)死亡赔偿金2796.93元/年×20年=55938.60元;(3)被扶养人受害人生活费2165.70元×20年=43314.00元;(4)护理费48.30元/天×2天=96.60元;(5)误工费48.30元/天×2天=96.60元;(6)交通费1630元。小合计113376.82元。
十堰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第六条、本案中属于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的项目分别有: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
第二条、2009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驾驶员a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乙方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受害人c无责任。
甲 方(死者亲属,最好是其全部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亲自签署):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35878.14元,其中甲方(死者×××一方)应得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为10000.00×【285÷(285+35593.14)】=79.44元,超过部分(285-79.44=205.56)赔偿205.56×30%=61.67元,合计赔偿甲方141.11元。
乙 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甲方: 乙方:
第五部分:生效条件
第一条、2009年×月×日,驾驶员a驾驶e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从×方向往×方向行驶,21时许,行至×线×km﹢×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因×××原因临时停放于其行驶车道内的由乙方驾驶的e×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相碰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eg×号车驾驶人驾驶员a及该车乘车人受害人c受伤、死者×××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受害人b,女,1952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受害人a之妻,死者×××之母。
2.***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c的:(1)医疗费34933.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小合计35593.14元。
甲方:受害人a,男,1956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县×镇×村×组28号。系死者×××之父。
第八条、本协议双方各执壹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
时间:2009年 月 日
第四条、根据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和安龙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赔偿标准。
以上(一)、(二)两项由乙方赔偿甲方107533.16元+141.11元=107674.27元。
2. ****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员向贵林的:(1)交通费150元;(2)护理费3091.20元;(3)误工费2125.20元。小合计5366.40元。
第三部分: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甲方的代理人签字具有等同于甲方签字的效力)至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之日起生效,且取得的赔偿款数额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数额107674.27元+***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乙方赔偿***12287.86元之和119962.13元时生效。
第五条、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次要责任承担30%计算。
(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