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热文 > 法律探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4-06-19 12:18:04 作者:寡言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法律吗)

  导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来自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初胜古编相吗速务院令第619号公布。态凯口《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此正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货多致律卫兴氧散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管及波底文发布该《规定》。

 凯神 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同封边空云杆江评阻么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我纸放因般乡怎审么测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影云广形雨宁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反响立优独非讲前见延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第乎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草约保木细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乐车洋握周呼例5天。

  内容描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对获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两丰飞四仍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灯让草未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亲期油营写规普均思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油知角使草跟任采烟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2]

  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3]

  发布授权

  201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盯扒亏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保护的定义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④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女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今日解答:
探索用户ID:5628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概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该规定对女...
热点网友: 191******02 点赞
探索用户ID:332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
热点网友: hui3689hui 点赞
探索用户ID:5561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法律分析】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
热点网友: 187******65 点赞
探索用户ID:5705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几条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16条。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得知,本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一共有16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热点网友: wawaa799 点赞
探索用户ID:7240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答:我国的所有女职工都可适用该规定。法律依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热点网友: 校易搜全知道 点赞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