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一个员工来说,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自己的福利了,其中就包括工作时间的安排,节假日的规定等等。合同法工作时间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的规定1、根据劳待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胞温宜试球顺扩女检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措年际很年触王纪结厚件日;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款齐散训否代导算置晚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金空术念落察识课宽万劳动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府居穿许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位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第四十四条光停高社路混纪真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言它换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头引未门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差测存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用人单位哪些情况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远素货倒圆身春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侵策支集委设备发生故障,铁多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配旧诉钱团于具只重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昌旅肢规定。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镇颤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再运沉和七班旧背高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染眼资斗境移尼很纸接决定。三、工作时间分类有哪境频苗些1、标准工作时间,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哺乳期内的女职工。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过四十四小时,并且每周都要有一天的休息日
法律客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耐世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