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则候营或陆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劳动法律关系是有期限的,在性质上不能永久存在,有着从产生到消灭的过程。劳动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设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消灭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和有关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的时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办厅字【1992】2号)解释:关于劳动合同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问题,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将某种特定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种情况可以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比如约定“该生产线报废,劳动合同即终止”;也可以是某种行为,比如约定“劳动者考上大学,劳动合同即终止”。这些约定的事实一经出现,劳动合同的效力便归于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此外,这种情况还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3)劳动任务完成。如果劳动合同是为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而订立的,那么,劳动任务完成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4)劳动者退休、退职。劳动者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应办理退休或退职。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所谓主体消灭是指劳动者死亡或者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消灭。劳动合同具有高度的人格信赖关系,劳动必须由劳动者亲自履行,非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因此,劳动者死亡即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果。用人单位因为企业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等原因而丧失法人资格时,因一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合同亦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