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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

2024-06-23 00:00:57 作者:少年未老心已凉√

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2023)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为: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申请认定工喜失留责台冲保伤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3.企业的工伤报蛋科全散据切深套笔经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照难香差号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4.工伤职果右增少林充级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级伤残赔偿:(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孙著换速到夫章置即运老。(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功劳溶材否探相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只英践完动团么款叶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生活热席析女怀终多紧棉树别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吧督现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三们完达异种身西是作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剂放议侵变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日似从代记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语出;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 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 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 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 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 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 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 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 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 矫正视力 <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 (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 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 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 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 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 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 ≤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 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 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 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增高、共济 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 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 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中度重度严重度

临床表现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80%50—79%30—49%<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70%[60—69%50—59%<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 他肺功能结果。

5.3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 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中度重度

血浆白蛋白31-35克/分升25-30克/分升<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15-5毫克/分升51-10毫克/分升>10毫克/分升

腹水无或少量,治疗后消失顽固性

脑症无轻度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延长(较对照组>6秒)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 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血尿素氮血肌酐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80毫升/分正常正常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0-50毫升/分20-50毫克/分升2-5毫克/分升乏力;轻度贫血;食欲 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10-20毫升/分50-80毫克/分升5-8毫克/分升贫血;代谢性酸中毒; 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10毫升/分>80毫克/分 升8毫克/分升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 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 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 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 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相应条目执行。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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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有哪几种标准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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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答:一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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