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1)《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未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的地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将有关资料归档,并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工伤保险登记纳入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1)《湖北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跨统筹范围转出;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符合注销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未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的地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三)注销登记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为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验证以下证件或资料:
(2)《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