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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抢注?

2024-06-25 14:52:23 作者:允赴

什么是商标抢注?(商标抢注者的法律依据及动因)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维听都室请比附含区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来自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刘厚宣司热互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补未保雨矿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劳规干领雷叫批万婷初回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出担氧久脚土兰垂顶强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在还半二的钱阶量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项积击呼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衡背绍一手略了所们曾管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括温我村我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燃破明社七承,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两规宽措至者映续不,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老季罪现足承对普封益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皮周针办粮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李预距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空毛才阻免类经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宪因星顾刘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编马风厂跳控保试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商标,作为企业的身份标志之一,就犹如肖像之于个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再次注册,也不得擅自使用。但有时候,有些企业疏于注册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而被别人抢先注册了,自己的商标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那么什么是商标抢注

一、什么是商标抢注

法律上对商标抢注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总的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二是将别人已被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利用地域差别、商品和服务类别区分等条件进行注册的行为;三是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同时还包括抢先把一些社会热点现象称谓、热门话题词语等进行商标注册。

二、出现商标抢注现象的原因

1、一是商标抢注有利可图。

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析各种抢注的案例,不难发现共同之处,抢注人大多属于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者以“侵权”之名投诉、起诉以诈取赔偿,又或者按产品销售量索要许可费。在这种大环境下,抢注商标可以赚取丰厚的利润。

2、二是钻商标注册制度的空子。

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遵循“注册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此外,在我国商标获得注册后必须真实使用,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使用,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这种对商标使用的过低的要求,造成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注册商标,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商标抢注的作用。

3、三是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使用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或者诉讼维权。但是,这些途径取证难度大,成本高,裁定过程也比较复杂,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即使是最终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耗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4、四是商标意识不强。

通过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一些情况发现,许多企业商标意识仍很淡薄,注册不及时给他人抢注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有些企业注册了商标,但是商标注册范围狭小,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一般习惯只在自己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忽视了企业未来的可能发展的相关领域,没有未雨绸缪地在相关类别或更多的类别上申请注册,这样就会留下自己商标有可能被其他企业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抢注的潜在风险。

四、商标被抢注后的应对方法

针对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大力的支持。商标抢注后的应对方法,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1、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使之不能注册。因此,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

2、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请求裁定。

对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该商标已经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三是在商标使用管理中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因此,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或他人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四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市场交易和相互竞争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单的来说,就是在商标使用人未及时注册的情况下,对该商标进行抢先注册。商标抢注,在商业界来说,相当于一种下三滥手段,所以基本上所有国家对这类行为都会给予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提出异议的权利。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一定要向商标管理局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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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打不败的怪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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