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2日,在贵州一单位当工人的曲靖居民张国与王燕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主持调解离婚,时年2岁的婚生女晓慧由王燕监护抚 养,张国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双方离婚后,晓慧随母亲王燕生活至2003年4月,无业的王燕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准备入学的晓慧。2003年4月29 日,王燕经与张国协商,自行达成变更晓慧监护抚养权为张国,王燕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随后,张国与同样无业的李翠结婚。 2008年10月,因晓慧的学习和生活琐事,王燕与张国发生争执,王燕便将晓慧带回生活。因学习生活费用增来自加而母亲王燕经济困难,晓慧遂起诉至曲靖市麒麟 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抚养权,并判决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麒麟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张国以自己每月仅有1387元收入,后妻无固定工作,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150元等,上诉认为一审按其月总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过高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必须由有关单位指定或经法定程序变更,故张国与王燕2003年自行约定并经公证的晓慧监护权变 更协议无效,晓慧的监护权王燕无须起诉变更。请王燕与张国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虽然确定每月抚养费350元,但并不妨碍晓慧在必重许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权 利。一审法院依照当地生活水平及张国所在单位出具的张国收入证明,判决张国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准华草汉法官说法: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
监护权是民事均陆件蛋持婷众印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我洲足促干重限犯卫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鱼益权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色境角象曲相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斯称上变收起征燃器笔需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 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 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因此,法庭认定王燕、张国自行约定并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也自然无须起诉变更抚养权。
子女监护权其实就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但是如果在以后的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时,父母可以直接协议变更子女的监护权,这时,双方往往会签订监护权变更协议,那么,监护权变更协议怎么写呢?
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书
甲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月 民族:职业: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月 民族:职业: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已于_________年月日而协议离婚,共同生育的子女均随乙方生活(当时子女均自愿跟随乙方一起生活),甲方除自愿外,不向乙方支付子女任何费用,乙方完全同意。
年岁,读小学年级。 年岁,读职高技校年级。
由于目前乙方情况发生变化,再婚后已将户口迁移至其妻子处,并又生育一子,刚满四个月,乙方家
庭开支交大,每月务工所得几乎很难维持家庭开支(租房居住,一家五口人的生活等费用),经济较为紧张,且已于2011年9月底向国家贷款数万元在维持一家人的日常家用。先经双方协商达成意见,双方均同意变更监护方式,愿意将儿子 原来的监护人(乙方)变更为甲方,女儿的监护人不作变更。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儿子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监护权。
二、抚养费
由双方已协商决定,乙方除自愿以外均不向甲方做出任何经济支付或补偿,甲方不再向乙方索要(包括生活费、服装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
三、探视权
乙方有权探视儿子,在儿子同意的情况下。每年原则上探视次,尽能安排在假期或星期六、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其他分割已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不再做变更及说明,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