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对象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
二、申请条件
本实施方案所称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以情形:
1、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曾有兄弟姐妹,但是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申请材料
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夫妇双方结婚证;
3、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
4、夫妇双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
单独一方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
以上材料中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由夫妇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人中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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