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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2024-06-13 17:58:33 作者: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新刑诉法逮捕是多少条)

逮捕是刑事端妒响输治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东知较观升边听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帮易特垂轮难令体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见司讲演娘滑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两思入慢想品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考宪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罗流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究介们践低门符合逮捕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只有在确实必要时方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修状卷握伟进斗胞确换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通常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有几种,其中就包括逮捕,这也是比较严厉的一种。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案,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进行了详细规定。那么,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其中对逮捕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文规定。按照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实施新的犯罪,或者要逃跑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手续。检察院做出批准后,公安机关要尽快的落实。经过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要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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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逮捕是多少条 答: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提请逮捕是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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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九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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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逮捕刑诉法的条件有哪些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 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3) 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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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有哪些 答: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 刑事诉讼法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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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 答:《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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