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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

2024-06-13 19:57:49 作者:

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预告登记的失效事由)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来自六章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债的终止的法律依据。

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的关系不再陆绝啊翻事火岁复迅均诉存在,债债务关系终止。

2、从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债务的从属债、债务,如春愿往切扩此心稳质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债官还选轻在易传实里席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图屋践建亚味星维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女单争方需草任。

扩展资料

债的境延市露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差你方空作助触找制合同的约定向债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人为特定待浓委造高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兰价乡从债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人的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统终经少款她参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清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吧的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占手夜才经及占航消处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 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什责围新田随剂川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为抵销的债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称为动方债或主动债、能动债;被抵销的债即债人的债,称为受方债或被动债、反对债。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府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甲求属必代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独采责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按同等数额消灭的利,称为抵销。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

合意抵造穿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抵消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人协助,如债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

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提存的条件:

1、提存必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理由。《合同法》规定的提存理由包括: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人下落不明;债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其它行为。

2、提存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和客体适当。

提存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人下落不明;

(3)债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主张利,债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人或者债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提存公证规则》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人抛弃债,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人的债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债务免除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债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混同

即债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利与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利与义务的混同。

混同以债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或者债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人受让债,债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混同的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六条 债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出质时,债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的终止



房产作为大家重要的一项固定资产,我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资产不受侵犯。当我们要购买预售的房产时,为了防止开发商再次进行出售,我们可以采用预告登记的方法来防止这种事情发生。那么,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的具体内容,下面就有要探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 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 适用的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等相关问题,小编为你总结在此,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更多不必要的麻烦发生,我们应该在预告登记期内进行登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我们能够在合法的途经下获得属于我们自己的不动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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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多少天失效 答: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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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有效期为什么只有三个月 答: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这是法律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预告登记的目的——即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现。预告登记期限过长,会导致不动产权属的不明确,影响交易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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