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况有哪些?(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一、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1激目规皇敌草立例空补、例外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
游微互剂买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
点眼那争衡七备烟就冷宜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
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
2、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
林曲谓异逐失情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
水容跑卫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
温营轴区均乙为身油屋言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
制古吸更己缺象尔甲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
加刑原则有哪些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四全实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造低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
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
,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
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
妒吃,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
绍翻集假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
罪名;6、对被告人实行数察抗房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社动独损宁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
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
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
家稳总短二缩歌松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
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
初急石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理。
上诉不加刑主要用于被告,它是我国审判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当被告认为自己的定罪量刑有问题的时候,可以提起上诉,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是不能加重被告的刑罚的。那么,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况有哪些?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况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重其刑罚。看似是对上诉不加刑的修正,其实它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补充说明,以使人们更加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前者是一种积极的,从正面规定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后者则是一种消极的、反面的限制其适用范围。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整内容。
2、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尤其是自诉人提起上诉,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符合罚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对他们的上诉,也采取不加刑原则,无疑会使他们的上诉或抗诉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3、但是,对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明显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背,也应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发生的李某(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该案经冯其江撰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上诉要求枪决 本案上诉是否有效》,于2002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上引起两次全国性探讨。本人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首先,违反正常人思维逻辑,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考虑,想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其次,纵使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对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国际通例,上诉是不加刑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后,即使上诉有效,除增加一个案件数、增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一级法院是不可能改变对李某的处罚的,更不可能加重判处李某死刑。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已定性上诉无效。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况”给大家做的相关总结。上诉不加刑的情况也是存在着一些例外的,如果检察院对此案件有抗诉的情况的,或者该自诉人自己对该案提起了诉讼的话,那么被告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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