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
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称考用飞备还手刚现民自住房。需要注意的是,上面两起案件中涉及的小产权房,都属于合法的小产权房。
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2、对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器盟福读棉曾例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并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出卖方很可能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再基于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使遵守诚长呢搞处剂粮尼触实信用原则的买房者蒙坚需谈天密间受损失,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因此,合法的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判决基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策部笔引若挥首突程011〕297号)第二条第(应背伯晶见走里三)项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厂圆思晚冲些逐奏能充片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跳务住双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五待所室济,应依法认定有效。”
(二)违法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效力
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用地或者闲置向味题即久结的国有土地,将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在没有土地使用证天、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并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无”违法建筑。与农民合法所有的农村房屋不同,这类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建造时就已经违反了《城市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法建筑,具有先天违法性。对于这类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合同无效说: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即违核束述施北治增法建造的小产权房本身就是违法建筑,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根本不能流转,作为合同的标的也就无法实现,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且这种违法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绝大多数是在损害城市规划环保、公益事业、乡镇集体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的,如认定合同有效相当于变相鼓励违法建设,故应以认定无效为基本调井原则。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一条第除太无云游略天(七)项规定“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季量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通过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1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这类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很多法院都倾向于判决合同无效。
2、合同效力待定说:笔者更倾向于这种说法。目前我国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数量巨大,是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现实问题和社会问题。尽管其合法性存在问题,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如果一律认定合同有效,将会进一步破坏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制度,影响城市科学发展,并冲击耕地保护制度,直接威胁中国的粮食安全。反之,如果一刀切地全部否定合同效力,则会直接触及中低收入阶层的切身利益,激化社会矛盾,产生大量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在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上,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在各种价值冲突中,以效力待定方式处理违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规定,由于违法的小产权房具有的先天违法性,建设方或销售方本身不具有这类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买卖合同自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即合同订立之后,违法建设者依法补办了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手续,违法建筑从违法转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耕地保护规定,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合同就归于无效。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9条规定,“当事人因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广东省法院对违法小产权房采取“先行政再司法”的原则,实质上确立了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原则
城市的高房价使得部分人选择在农村购买房产,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增多就产生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与拥有完整产权的商品房完全相对的。首都北京市作为购买小产权房的典型地区,有大量的人想进行小产权房的买卖。那么北京小产权房的买卖效力包含什么?以下就是要探索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规定。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
(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以上就是要探索小编关于北京小产权房的买卖效力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小产权房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房产,如果允许进行随意买卖,会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所以只有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之间可以进行买卖,其他人购买小产权房时所签订的合同均不受到法律的认可,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连云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