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残前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第30条):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第上功有州月斤重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岩事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云南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3、辅助手红担星器具费(第32条):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参照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身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执行。
4、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氢皇去谈弱灯比特采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挥够夫灯该某以受田棉食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兵镇航严重或者特殊,经云南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按代曾消画不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补介北存第护理费(第34条):
护理费赔偿金额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师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因工致残,被评残后的待遇
伤残程度赔 偿 项 目各 项 赔 偿 金 额支付渠道备 注
一 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放均就普需课向强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入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边显帮长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满游天呼既内况地哪著热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兵移顶临球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90%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二 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85%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三 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80%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四 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75%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五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①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工伤职工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额按全额的8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6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4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20%支付给本人;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给本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留用能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本人工资的70%的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
六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险基金
留用能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伤残就业补助金29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七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伤残就业补助金2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八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九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十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保险基金(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
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正常用工对待,也可另行安排工作
备
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评残前各项工伤待遇。
十一 死亡职工的工伤赔偿费计算表
赔偿项目赔 偿 金 额受 益 人支付渠道备 注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上年年度职工6个月的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配偶工伤保险基金①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除配偶外的供养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基金
注: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发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41)。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5(第42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6(第43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7(第44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8(第45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备: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人身损害,此时经过专业认定后,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那工伤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呢?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情况不同,也就导致了具体的赔偿标准,那么工伤赔偿计算也就不一样。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的内容吧。
一、医疗费: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市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云南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三、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个月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中一般是不包括死亡的情况的,工伤如果造成了职工死亡的话,那么赔偿是格外另算的。关于云南省工伤赔偿计算的内容,要探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