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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2024-06-14 09:00:24 作者:

未成年犯罪辩护词怎么写(未成年犯罪辩护词怎么写的)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们最好还是请律师来自为自己辩护,尽量争取缓刑或者更轻的刑罚。那你知道,律师的辩护词往往是怎么写的吗?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供大家参考。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徐娟价朝转导物鲜纪教娟律师做为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现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情节相对较轻。胡某系徒手击打被害人未持任何工具,主观恶意小;

1、被害略香受人水某见卷的第页陈述:“我看见他们进来的05级学生将尼序无何虽够察秋肥农黑我们06级的学生围起来打,我武眼相认待众息便上去帮忙,被05级的胡某)推倒在西南角的床上,我便和他相互拳脚相打…”。

2、被告全某陈述(见唱义品留铁呢种卷的第页)“我到床边看转垂管示图查院住金见胡某在西南角床上把一房外探鲜九教脸犯山个娃用拳头在脸上、头上打…..”。

3、聚众斗殴的参与者石磊锋(水某的同学斯只景)陈述(见卷第页):“胡某一超钢商个手压他的头(指水某),收沙块盐少消房卫大眼另一个手在用拳头打….”。

4、胡某本人也两次陈述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水某的。以上的陈述相茶与负并互印证。因此,足以证实被告胡某空手击打水某的事实。而其他两个被告是用木棒击打水某头部的。

二、被告人胡某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害的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1、司法鉴定书中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属于木棍所造成的?还是被拳头击打造成的?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重伤的后果是谁造成的?也没有确定的鉴定结论。

2、被告胡某徒手打器怀张只走破眼艺业击被害人,是否能造成水某头兵部重伤害的结果,被告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

3、被告胡某为赤手空拳轴民殴打被害人,显然打击力度要比木棒小得多,也就是说被告胡某的殴打行为对重伤害的绿政介高一绿要参与度是极低的。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害结果比木棍造成的的可能性小得多。

三、被害人有过错,法院应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并作图为减轻被告人处罚的依据;

某不是一个无辜者而是聚众斗殴的参与者,被害人水某在一开始就手持板蹬腿积极参与斗欧,在水某用板凳腿殴打被告胡某同学(本案的另一个被告)头部的情况下,胡某才对水某用拳头进行殴打的,因此,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予以考虑,并对被告胡某减轻处罚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概画丰金书情革blog_4c2479550100aasb.html) - 西安女律师: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_西安女律师徐娟娟_新浪博客

四、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水某所有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面足额的赔偿;

到开庭时止,三被告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万元,其中,胡某的父母在事发之初拿出了/万元积极赔付,并且和其他被告人的父母在医院轮番照顾水某,在庭前的调解中,水某的父母也表示对四位家长的付出表示感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赔钱减刑”缓解矛盾,体现“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司法机关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定罪量刑,值得商榷;

被告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水某实施侵害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同时犯,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当根据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分别定罪量刑。

在能够分清个人的具体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分别定罪量刑无可质疑。而本案件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个空白,韩国、日本的刑法对该类案件的量刑均以未遂犯罪处罚,我国学界多持肯定观点,对我们处理此类案件颇有启发,本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毕竟尚未精确地查明谁是直接致害的行为人这一重要情节,所以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当适当留有余地,对该三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

六、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不良因素与社会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属性不断增加的过程。未成年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或者尚在形成过程中,人格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其中12— 18岁是人格形成的最为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具备临时偶然地犯罪,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的栋梁,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3、和谐社会包括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定有序。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悲哀,也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谐社会之痛。没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没有家庭的安宁,也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处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核心环节,只有牢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七、应扩大对未成年人管、缓、免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原则;

1、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轻上加轻”的原则,慎用刑罚,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坚决判缓刑,竭尽全力,为他们完成社会化任务提供好的社会环境和客观条件。

2、从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进程来看,让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已经成为改革的趋势和主流。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时,尽量以非监禁刑、免刑代替监禁刑。不仅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而且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和矫治条件等因素,应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收监关押效果不如宣判缓刑。要把判实体刑看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轻刑化,体现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和成长空间,

八、被告人胡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

胡某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对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悔过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应该根据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过错情况、及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规定,减轻对被告胡某的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因此我国对未成年人往往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要是你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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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年满14周岁的人,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目前有大量未成年人犯罪出现,而此时在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时候,律师会书写辩护词。那么这个未成年犯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辩 护 词

合议庭:

SXZT律师事务所接受JT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安排我作为本案第六被告人的援助律师,依法参与本案诉讼并维护第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认为本案涉及第六被告人的第一宗犯罪事实的指控基本清楚,对罪名的指控无异议,仅是对具体的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量刑谈以下两点辩护意见:

一、犯罪情节的认定:应当认定第六被告人在本宗犯罪中系从犯。

事实依据:

(1)犯意的最早提起不是第六被告;犯罪对象、地点的选择和确定不是第六被告;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联络、财物的掌控不是第六被告。第六被告在以上所有的事项中没有决定权,仅仅是参与而已。

(2)第六被告的所有行为归根结底就是帮忙看住人,不要让跑了。而且,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第六被告在看管被害人的过程中,其实并没有“尽心尽力”,因为在整个看管过程中,第六被告买饭、买水果出去共两次。在这两次的出去过程中,第六被告均把被害人一人留在房间里,没有采取任何比如反锁房门等防止被害人外逃的措施。显然,第六被告对被害人的去留抱的是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第六被告的参与,仅仅是一种次要的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量刑:建议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中,第六被告具有以下法定以及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1、系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系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系初犯、偶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规定,本案第六被告在2009年2月退学时尚不足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只身一人到饭馆打工,以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小饭馆服务员的脏、累、差人所共知,但第六被告仍坚持干了四个月之久。及至后来的离开也不是因为吃不了那个苦,而是因为准备去上技校,要提前联系、考察。这样的情况,说明了第六被告其实还是相对比较懂事、肯吃苦的,这显然有别于好逸恶劳甚至纯粹游手好闲混日子的那一类情形。另外,从教育与矫正的角度来说,鉴于第六被告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鉴别能力相对较差的情形,对第六被告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教育和帮教,其实更有利于对其思想、行为的矫正,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健康成长。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律师:SXZT律师事务所

GYJ 律师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很容易受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是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同时也不能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以上就是要探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犯罪辩护词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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