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小区为了维护小区的合理运行是需要进行物业的聘请,会成立一定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进行收取相关的费用以及对小区的业务进行管理。这方面的机构也是需要合乎法律的规定,有一定的章程规定。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该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一般是在哪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该只有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即具体的办公地点。
在这一部分,前曾小还应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宗旨。如,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加强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析济突艺法权益而自愿成立的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2.业主大会和业年互业集都主代表大会
(1)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回企燃种安抗响象令理区域内的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业主组成。参加大会的业主身份认定,以物业权属证书登记的人员为准;已订立售零企来侵图吃房合同尚未领取物业权属证书的,可以视为业主。物业权属证书登记的业主或订立售房合同的购房人超过1个的,应当推选1人参加业主大让步升规精才够封造会。
业主代表大会成二路教粉实员由全体业主小组成员组伯使成,业主小组成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小组成员代表组成。
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按拥有的物业财花三宜法完内青环导革建筑面积比例产生代表大会成员数,但最无笑斯乐多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1/20。
(2)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计算
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居住房屋按套计算,每套1票;非居住房屋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上失轴远沙望附;100m^2以上的每100m^21票,100m^2以下有物业权属证书的,每证1票。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每位成员1票。
(3)业主代表补选或调整
业主代表缺额时,应当予以补选;产生业主代表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发生变化时,业主代表应予相应调整。
3.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只银师结脚化速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按业主大会或业主知原药速曾乙李防团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但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是专写百聘任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兰采医松然衡望受市和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配合社区建设和合顾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急乐下义务:
①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②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③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④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反映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⑤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4.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i/2以上委员提议的,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提议内容召开特别会议。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1委员有1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应当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下列档案资料,并指定专人保管:
①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③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登记的材料;④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
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所在区(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居委会参加,可以邀请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居委会、业主、使用人提出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告。
5.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是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减、撤换,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1/4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业主委员会主任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①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②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核签物业维修等项目的费用,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③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②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③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事务;
④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获得适当津贴。
6.业主委员会经费和办公用房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经费中支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公布。
二、业主
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简介的知识,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业主是需要按照章程与委员会进行配合,缴纳一定的物业费用,如果业务不按时缴纳,委员会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起诉,要求缴纳。这个章程是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希望大家有该知识的了解。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而商铺业主委员会是由商铺业主经过选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代表着商铺业主的利益。既然是一个民间组织,那就必须得有章程,这样组织才可以有效地运转,发挥其应有只能。下面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商铺业主委员会章程是如何制定的吧。
商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xxx商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地址:xxxx
所辖区域范围:xxxx
第二条 本业委会是xxx商场业主对物业、商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业委会自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场商铺的正常有序运营,维护本物业、商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繁荣的商业经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专职执行秘书1名。
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商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商业管理、公共经营面积、商业推广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业委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自律制度,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商业管理的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商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无违法案底。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每月向业委会提交相关议案一个或以上。
(三) 按时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四)按时参与业委会的决策;
(五)听取业主、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委会提出议案之外的建议和意见;
(七)按时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提议案的;
(四)辞职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当天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委会(含扩大)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负责按月主持业委会列会讨论委员议案;
(四)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五)负责管理业主大会印章;
(六)负责监督制定亚太盛汇北商场业主事务全部法律规约、自律制度。
(七)经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设专职执行秘书一名,人员由受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由业委会面试通过上岗,负责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由物业公司按员工进行日常岗位考核,除员工通用岗位考核指标外,其他考核指标由业委会制定,专职执行秘书违纪辞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3个业委会委员提出报业委会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参与业委会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币给予补贴。从业委会提留公用面积收益中支出,报业主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会议时间及会议通知:业委会每月第一个周五下午为月例会。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员。会议通知由业委会秘书长及专职执行秘书,以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其中之2种方式通知。业主大会通知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及会议材料预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两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上传至亚太盛汇业委会QQ工作平台。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预审期为三天。业主大会材料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行及会议决定、决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应公开向全体业主告知生效。业主大会举行及需经业主大会批准事项的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范围及会议事项落实: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经营户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会议事项落实由业委会秘书长和专职执行秘书负责。业主大会事项按国家规定。会议记录由业委会专职执行秘书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经费从商场公用面积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商业推广费用等必要的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按物业或商业项目分别委托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业委会选定一位委员录记备忘流水账。每季度向本业委会汇报,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开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物业、商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
商场公用面积、商业无形资产经营使用,应严格按《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委会所涉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由业委会主任负责披露及使用范围。凡因工作接触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的所有委员及业主均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业委会所涉全部信息资料(除业主、经营户个人资料外)全部公开。公开方式视具体需要: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短信、网站、微博、博客、业委会办公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公开,备业主和个相关部门查阅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业委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商铺业主委员会章程里,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总则是对本委员会基本情况的说明,分则里规定了组织机构与成员的构成及其各自的职责,会议的通知与召开,使用经费与办公场所的项目和方式,并声明了信息公开的原则。附则里声明了业主大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