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来自尽头时,孩子的归属问题成为了离婚的障碍,很多夫妻都为孩子的抚养权而争执,有些就是为了抚养费的支付多与少而对薄公堂……本文为大家详细讲解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资章根段掌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革胡服成准世万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写架祖回革村括然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卫新束教弦升束兰搞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海雷言扬一胡了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给付: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离大吸声承简给度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确定标准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