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改星极转选燃及载权庭冷暴力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文化素质提高,导致在高素质家庭中家庭矛盾冷处理越来越多
随着教育水平和人的文化素质的提高,用武力解决家庭矛盾被人们认为没素质,执态引希铁低元信培金因此,采用了和平的心理战术,来迎取“敌对战役”的胜利。
现在的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很强,好面子,不肯也不愿意向对方“认输”,也不善于宣泄和表达自己的感受,但对感情的要求却比一般人高,且细腻,所以就会出现相互折磨的情况。
这就直接构成了家庭“冷暴力”的前提,近几年来,家庭冷暴力逐步呈现“高智商”的趋势——向高学历、白领家庭发展。
2、社会认识的偏差,导致人们对家庭“冷暴力”重视不够
在社会上许多人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存在着偏差,认为限制妻子和朋形跑血上想行友来往,长期不和对方说话,拒绝性生活,耻笑对方缺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械州参,不算家庭暴力。
此外,工作压力大以及教育,医疗引起的抚养,赡养等也都是诱发家庭“冷暴力”的原因,无论是谁发起家庭冷暴力,也无论是哪个人的责任,或夫妻之间谁对谁错,冷暴力对每位家庭成员都会是一种伤害。
3、立法缺陷,导致家庭“冷暴力”处罚依据不足
在家庭“冷暴力”问垂伟克演题上,我国立法相克充包苗我粮误鲜续备往对滞后,在以往的法律条文中,对于殴打,残害等武力暴力造成的伤害都有明确、详尽的司法解释,而对家庭“冷石谓暴力”,法律没有明确的、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导致家庭“冷暴力”无法可依。
各种调查数据显站践销造航服建品造示,家庭精神暴力最高,由于年编验家庭“冷暴力”的反复性,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很难甚至不能做伤情伤害的鉴定,这样导致侵害人难以受到法律处罚 。
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 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 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 响。她们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受伤害的一方可能因为长期的精神上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做出过激行为,造成更 为恶劣的后果。司法机关曾判决过一个案例,妻子在长期忍受丈夫的婚外情带来的精神折磨后,终于忍不住举起利剪除掉了丈夫的命根-子————这就是“冷暴力” 行为带来的后果。
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由于本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就采用这种更“高级”的暴力方式。在家庭矛盾爆发时,夫妻双方 选择“冷暴力”,企图以无声对抗有声,用沉默表示不满,事实上这样选择是于事无补的。交流,可以说是夫妻生活永恒的话题,也是家庭生活的精髓。夫妻之间若 没有语言交流,就像两个凑巧站在一个电梯里的陌生人一样,分手是必然的。在冷暴力处境中的男女,身心都会受到伤害,尤其是女性,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 康损害同样严重。俗话讲:语言是打开心灵的钥匙,面对矛盾必须正视它,回避是没有出路的,当矛盾积累到一定量时会发生质的变化,冷暴力就像埋藏在夫妻身边 的一颗“定时炸弹”,如果不随时发现及时排除,很有可能引爆,后果将不堪设想。另外由于冷暴力使受暴的一方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关怀,很容易发生婚外 情,这是施暴方不希望看到的。所以夫妻间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沟通,冷落、漠视对方、性惩罚等各种精神虐待都是不可取的。
家庭婚姻问题专家指出,“冷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常常会造成受害人产生严重精神疾患。但由于其隐蔽性很强,法律制裁的操作难度较 大,目前法律界对此还没有明确界定。法学专家认为,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因而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法是,轻者可 视为违反夫妻双方应尽的抚养义务,严重的可以归为遗弃。
“冷暴力”是一种两败俱伤的做法,目前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在西方,夫妻一般会接受“婚姻治疗辅导中心”的咨询。在我国,类似的机构很少。即 使不去接受心理治疗,双方也应敞开心扉,加强沟通和交流,解开心结,让“冷暴力”不再害人害己。至于“被施暴者”要破除“家丑不可外扬”、“委曲求全”的 陈腐观念,一旦认定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再维持下去的话,就要勇敢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寻 找自己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