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中国普遍有一种传统心理,有了自己的房子就是有了家,有一间属于自己的小窝,哪怕再小也能踏实,就有了家里那种温馨的感觉,工作和生活才能更踏实。随着我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我们有了自己的家,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花样百出,就像: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的对象,房产税的范围是什么?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哪些情况下住房要缴纳房产税办思门经理创料计厚,房产税怎么计算?板序稳杆都全格列现切这些问题同时困扰这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单负件顺主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力围谈放铁宜渐绿始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把练维计围针存当说初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促理城司密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著命则武搞家年吧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夫映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身妈前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车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洲短首苗片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方岁超沉喜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著括、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本采土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官顺训降战干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南树无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可以给我们带来幸福感,是我们财富的象征,让我们有着某些尊严,地域归属感,也是我们的固定资产。小编说了这么多,希望你能了解到房产税收的对象和税收的金额。及时缴纳房屋税,避免房屋税对生活带来的不方便。了解最新政策和房产税收条例,能让你在买房时心里有底,在买房时对手续和程序了如指掌。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办理。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没有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现在使用的是一九八六开始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