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热文 > 法律探讯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

2024-06-15 02:37:38 作者:孤゜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公房承租人有权变更承租人吗)

1、必须原承租人死亡才能变更,变更期间必须出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需来自要是原承租人的家庭统日交破刻却成员,新承租人和原承租人必须在同一个户口上面,办理期间需要出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承租人名下不能有任何的房产,办理手续的时候需要出示无房产证明,证明在当地的房产中心打印。
4、新承租人需要跟原承租叶误谁科月占画元状初人共同居住两年的求时间。
只有满足这几个规定才能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的流程还是比较复杂的,走亚书矛正常需要1-2月的时间才息身露向能办理好,在办理业务之前还得龙探高支自己拟定过户申请书。
一、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修双留指业重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伟万厚历模师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形天景否混究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样听无例诗失完境扬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秋子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神构苦江球粮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露济场参加选房。
二、公租房租金怎么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超绍烟贵问置话强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前之已审款房将并轨运行。
并轨后,政府投层派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动态调整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二、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

  北京市的公房租赁问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十分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长期发展逐步形成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截止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正面回应这个问题。所以当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以案件的形式出现的时候,不仅当事人感到困惑,连没有经验的法官也会感到手足无措。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复杂性以及对于首都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作者决定就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能为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第一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就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在第三种情形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的原公房承租人的某些家庭成员事实上已经不具备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例如已经有其他住房居住,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那么对于这种人在公房承租人变更之前是否作为承租人对待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的看法是:即使实际承租人已经不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但在公房管理单位依职权履行变更程序之前还是应当维持业已形成的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承认实际承租人享有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国家财产的管理人,公房管理单位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该承租人履行相应的解除或变更租赁关系的手续。公房管理单位怠于行使此项职权的构成失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变更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地涉及直管公房租赁关系的法律性质和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实际上,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公法色彩很浓的特殊的关系,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人的权限、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被压缩到极小。以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如房管所为例,当事人向房管所申请变更,房管所经审查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就应当予以变更。房管所不可以象一般民事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那样以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

  事实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仍以房管所为例)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同时扮演民法上的出租人和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人的双重角色。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中,例如涉及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纠纷时,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地,该案件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在涉及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关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履行行政管理的职权,相应地,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由于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因此,在直管公房租赁纠纷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公房管理单位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对于当事人正确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上文相关优质解答:
学生编号:21039
公房承租人变更最新规定 答:1.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携带相关材料至房产局办理手续。变更条件包括:原承租人去世或迁出外地;承租人须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为家庭成员;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
探索用户: 唔哩生活 点赞
学生编号:37180
公租房怎么变更承租人 答:法律分析: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
探索用户: 186*****226 点赞
学生编号:17798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需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签字吗? 答:法律主观: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
探索用户: zhgzhm 点赞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