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罪与盗窃罪定义上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察难差赶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花米今制法占有的目的。
职格汉义矿巴配松蛋且陆长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新余之打尼历渐局器半静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产。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
盗窃罪为非法占有,侵占罪为土耐孙北节初评银合法控制。因此,在区别盗窃罪机与职务侵占罪时,应当从主客观方面来进行区分判断。
两罪在主体上不娘煤照衣毛同,侵占罪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次,侵犯的客体也不同,侵占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计核毫庆。
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量刑上的区别
盗窃罪量刑标准抗粒矿被生映往酸法: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丝末品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协美终点新既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着该含京供孙就肥科-盗窃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占罪
府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前后左右,杨某将赵某介绍给李某开车,干了四天后,其由于手上没有钱,便想将车开出去卖了。2010年9月19日下午,其找到杨某对杨某说其想把李朝影的车卖掉,杨某表示同意并要求将钱平分,二人约定开了车在内蒙古羊某市见面,当天晚上其在矿上干活时就驾驶该车辆到了内蒙古某市与杨某见面,因车辆没有手续没有卖掉,后又驾驶该车辆到了内蒙古某地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将车卖了8000元,其与杨玉红每人分了4000元后分开。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普文所盗窃的车辆价值34650元,被告人对此价值无异议。
占有事实表明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受到排除。侵占罪的成
被告人赵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
一、侵占罪中的财产“自己占有”
要点提示:
自诉人李某诉称,其通过朋友杨某介绍雇佣被告人赵某为其开车,七八天后即2010年9月20日早上自诉人发现被告人赵某和车都不见了,被告人赵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于是报了案,2011年2月23日晚上府谷县公安人员在神木县锦界镇将被告人赵某抓获。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赵某犯侵占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向本院提起控诉。
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其供述:2010年9月13日前后左右,杨某将其介绍给府李某开车,干了四天后,其由于手上没有钱,便想将车开出去卖了。2010年9月19日下午,其找到杨某对杨某说其想把李某的车卖掉。杨某表示同意卖掉并将钱平分,并约定开了车在内蒙古某市见面,当天晚上其在矿上干活时就驾驶该车辆到了内蒙古某市,与杨某见面后,因车辆没有手续没有卖掉,后又驾驶该车辆到了内蒙古某地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将车卖了8000元,其与杨某每人分了4000元后分开。
案件索引:
雇员将雇主供其工作需要的车辆偷偷开走并变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又如何区分两种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作者:府谷法院 赵琴 王霞 发布时间:2011-10-29 19:12:56
评 析:
侵占罪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支配,即依规范的、日常生活常态下的社会观念标准判断存在事实上的财产控制关系。而支配是否合法,是否有成文的合同等均在所不问。
府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受他人雇佣开车之机,将他人所有的北京牌bj4010d4a型自卸低速货车,价值34650元,以8000的价格,私自非法变卖,占为己有,侵占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控告其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盗窃的低速货车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侵占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罪名,所以,实践中如何划清其和盗窃罪的界限,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审 判: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而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二种罪的不同点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本人占有变成所有就是侵占,他人占有变成自己所有就是盗窃,也即区分二者最核心的问题是判定财物由谁占有。在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雇用被告人赵某为其拉煤,并将自己的一辆货车(赃物)交给赵某使用,也就是说李某所有的货车暂由赵某持有并被其私自变卖,赃款归其所有,这就构成了侵占罪,所以本案应定性为侵占而不是盗窃。审理刑事案件就是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以一定要慎重,这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
案 情: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即行为人只是基于不法所有的意图将原已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领得的行为;而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换言之,易“自己占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将“他人占有”改变为“自己占有”则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所以,理解侵占罪中的财产“自己占有”和盗窃罪中的财产“他人占有”的含义,乃是问题的关键。
陕西省府谷法院(2011)府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