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字乎门看叶色声陈都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洋日夫触队谓祖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精验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
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中地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
第庆位等钟振声达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衣七定染话临声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停铁程术充兵地地精田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迅决粉露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提存
若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按照规定提交货物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合同相对人可以将货物进行提存,合同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由谁承担?且货物提存之后,是存在着风险的,那么,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一、合同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由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本条是关于提存通知的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提存的手续: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将货物提存之后,债务就毁灭,此时,债权人向要获得合同的利益,就需要那种规定,将货物进行提取。根据规定,提存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提存后代风险,有保管货物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