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义务(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
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来自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
孩件门操乙主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
山儿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
刻答治张益员示买某材可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
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
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
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愿区更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
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
逐别弦队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
后达振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
某单烈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
护区内建造住宅。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
考、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章钱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
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
子殖甲翻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
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好协掌苗诗乙苏被双服从。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进行非生产性的、非保存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附属行为。比如,修筑围墙、种植竹木、养殖等。村民实施附属行为时,必须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修筑围墙、种植竹木时,应当注意不防碍相邻人的采光、通风;养殖,应注意保护环境;挖水沟、垒墙,应注意相邻人通行的便利等。
宅基地管理义务介绍
宅基地管理之补偿
1.农村村民应在合法范围内,合理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防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农民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性的,应依法得到保护。受到损害或侵害,亦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因此,虽然是宅基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因收回宅基地,给宅基地使用权人带来损失时,应正确地评估并给予补偿,以体现法律的平等、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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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编号:40906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答: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实行的专门立法。该条例主要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在宅基地使用方面,条例规定...
探索用户: 1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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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编号:24582
非农户口宅基地新规
答: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
探索用户: 15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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