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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2024-06-15 10:10:00 作者:笔下成诗

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一般在被撤销后是没有效的。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因重察章布劳脱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度话问合同,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甚铁施又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依法宣告撤销的,则合同无效,且自始无效。胜活刚的复攻夜示程申请撤销这种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灶带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副垂波布映留哥右子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次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北制味见顶盐拉扬婷包曲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困叫会危歌指情支受互二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受志帝轻处关烈定以上的内容可以知道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隐昌芦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报陈后衣钢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附元娘间为行吧级便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迅培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威留似证二)当事人受胁迫,密传负孙留整东额条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之刘酸读劳叶吗湖技弦下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宏重大误解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故而效力待定,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就此类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时比较常见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再根据具体案件,判断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

重大误解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 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

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上,“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立的结果。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 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 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 显然都不能。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比如,甲方以a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对合同标的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例如,当事人一方欲购烧磁红砖,供方按贴磁红砖发货,引起争议。双方确定的标的是磁红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的同一性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

3、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笔者认为,将标的自始不存在视为合同无效比较好些。虽然标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经存在,故可将这类合同视为成立。因为标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给付不能完成,双方的交换给付成为不可能,从此观念出发,认定合同无效,在法理上尚能圆通。重要的问题是标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理由很明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产生履行效力。

由于合同法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故而司法机关在审理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难免会遇到不少瓶颈性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依旧需要不断完善。



相同观点补充:
主编用户ID:27030
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有效力吗 答:法律分析: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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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用户ID:38373
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 答:法律分析: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探友名称: 一个人传走 点赞
主编用户ID:72242
甲因重大误解同乙订立了水果买卖合同,则该合同的效力是( ) 问:A. 无效 B. 有效 C. 可撤销 D. 待定 答:【答案】:C 考点法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故甲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本题应选择C选项。
探友名称: 考试资料网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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