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向公众或相关方发表的,用于防范可能升收道着且组推者鲜概行出现的纠纷、争议或法律风险等声明。以下是一份简单的免责声明登报的写作模板:
【免责声明】
本声明由(公司名称)发表,特此声明:
本公司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之用,不构行首提套并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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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来自通过本公司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及侵权、违法行为等,应该及时与本属公司联系,本公司将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本公司罪而爱茶委供场因投易不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软件、产品、服务等完全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稳定性和时此笑效性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本公司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即使本公司事先被告知这种损失的可能性)。
特此声明,有关本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陵扒扮(公司名称)所有。
上述免责声明仅供参考,具体写作还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在进行免责声明登报前,企业应仔细审查并确认免责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选择适当的媒体或报纸进行刊登。 尺灶
免责声明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可见,有时是内容资讯的网络平台,有时是酒店、餐馆等餐饮娱乐场所,有时是建筑工地等事故高发的工作场地。这些各式各样的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吗?要探索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免责声明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给您一定的帮助。
一、合同法关于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
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这样的免责条款有效,无异于承认随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有效。例如,甲在阳台栏杆上行走,乙声称他也敢。甲说,你若敢,就给你1000元,但摔下去我不管。乙一气之下,跃上阳台,但由于用力过猛,跳到阳台后站不稳,果真摔下去而死亡。后乙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甲却以事先有声明而拒绝赔偿。本案中如果甲的声明有效,则意味着甲可侵害乙的人身权。这不但为法律所不允许,也破坏了公序良俗。
第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原则。这样的免责条款必然导致扩大一方的权利,而限制或缩小了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一方的义务,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义务。这实际上排除了一方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其他关于免责声明的法律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对下述类似的免责条款,其他法律法规也作了与《合同法》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有些单位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本单位概不负责。”这样的声明是无效的。
三、有法律效力的免责声明
应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切免责条款,法律法规都作无效处理。对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应尽注意义务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例如,公共汽车上标有“行车时,头、手请勿伸出窗外,否则后果自负”声明,如果乘客不顾声明,擅自把头、手伸出车外而引起事故的,不能主张声明无效。
综上所述,判断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不同的情形下免责声明是否有效。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的自身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要探索咸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