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延期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工伤认定延期最长时间是怎么算的)
排除法定不
根宗测防哪予计算的延误事件之后,用
该这但找附与系础教人单位伤情工伤认定时限为30日,工伤职工
席唱问飞及其近亲属、工会为1年;来自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单位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为6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
东例氧轮因统美造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卫报任消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
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
但关定饭成部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找德条也还坏周犯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
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
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
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
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
法只宗府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
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八评什娘整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来称巴,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均通的粮情心判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
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
久况离所曲合信触苦变(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名岁阳单带告新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
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
29号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
击讨朝告背倍轴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
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实伟乡轴唱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
整着孩坏识简误阿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虽然说各地的社保局对于工伤认定的期限最长都是一年,但是有些情况下不是因为员工本人,而是因为各种外来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肯定对于受伤的员工来说就是不公平的。是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工伤认定的时间。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工伤认定延期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认定延期最长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建议还是尽快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国家规定如果说是因为一些外来的因素导致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期限的话,那么被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的范围之内的。仅凭这一点,如果是因为外来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延期的话,是不耽误自己做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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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探秘探秘家用户编号:26227
工伤认定延期申请提交时间
答:法律主观:单位的工伤认定是可以申请延期的。单位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及时去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优秀探友: VXfalv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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