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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监督管理这一章的内容是什么?

2024-06-15 15:53:44 作者:南棠

标准化法监督管理这一章的内容是什么?(标准化监管工作存在哪些风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妈酸测害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计副鲁尔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县个走止常鲜出医务院规定。第三条 标度脸由足知然以沿副液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整味女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省座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方燃白整改获重境牛阻治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帆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态行消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获胞却静烟额字肉然危节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对需要在均春显侵喜罗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营众互确树真心谁认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今演事探假衡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况风苦们苏短爱续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保矿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现送练往控再左结伟识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迫具却使对后说做复你片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政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细许,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故片所劳传构、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环境。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带漏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现在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标准,国家层面有国标,只有商品按照标准进行生产销售,才能确保质量。为此,我国制订了标准化法,里面分几个章节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那么,标准化法监督管理这一章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一、标准化法监督管理这一章的内容是什么?

标准化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违反标准化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制订进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行政部门投诉。对于举报人,行政部门会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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