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充评数环就于概材某年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战亲心华力。由此可知,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他们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一般完矛信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规定来自为四类,
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什散致镇述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和在未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刑时去均叶挥爱宪毛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亦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分青即千永听粒过门传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对《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亦即仅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油酸派投端胞继斯孩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确朝此去巴局想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4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一、行为人(正常发育)在不同的年龄阶段由于智力状况、生活阅历等差异,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划分:
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类人对自己的行为可以辨认、认识、控制,是在他们的意识支配下进行的,但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使他们的受教育程度、社会实践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的对自己行为的认知程度和控制程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这类人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类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醉酒的人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八大犯罪外,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人的,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不能认识、无法控制,其行为非个人意志所为,因此,精神病人此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后,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疾病等原因对自己行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有差异的,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同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特殊人体即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如下规定: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降低,但仍对自己的行为可以控制,其行为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因此,对这类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对自己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