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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024-06-15 18:11:26 作者:眼神百分百秒杀

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表现)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形功奏他飞引牛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其包括:⑴已经在本单础业图该说六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阳策皇亚云觉诗杨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来自。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本单位依械石培号超际皇低背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属本单位的财物的范畴煤便存危蛋们于量。二、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在职务侵占罪中,侵龙本记今根准州督倒约析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难括置雷些纪移这车振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作树品走答套陈述。几种常见情况的性质认定矿纪至口由率末五第简四:(1)公司、企业或其他饭女钱汽先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合西外应语适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知的扩宜混家吧防粒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单头增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频突表格死言众月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2)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医季随武喜顺大被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顶检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耐织丝江令轴治她常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按质歌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但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讲,它与一般财产犯罪对象的内插与外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即它不包括人,它的对象仅指财物。虽然职务侵占罪亦以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实施犯罪,但因其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作为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故其犯罪对象又与普通盗窃、诈骗之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是从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属性而言,它仅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的财物;二是从这些财物的自然属性而言,其所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现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包括的财物类型试作探讨。

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对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可作如下划分:

一、动产与不动产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

动产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犯罪对象,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就不动产而言,能否成为犯罪的对象,一般都持否定态度,而且对此至今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笔者之所以认为不动产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对象,就是因为非法侵占不动产的案件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主张不动产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这种观点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经济犯罪的对象,当然也不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这种论点的理由就在于它认为,既能窝藏又能销售的物,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只能销售不能窝藏的物,则不属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不动产不能窝藏,故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推理之所以错误,就在于它是以不动产不能窝藏,故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为前提,这就难免有失偏颇。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能够销售却不能窝藏的财物,事实上它早已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例如,作为职务侵占犯罪对象中的房屋、土地、工厂、矿山等,这些“赃房”、“赃地”、“赃厂”、“赃矿”能够销售,但却不能窝藏。笔者认为,“赃款”、“赃屋”、“赃地”、“赃矿”、“赃厂”,它们的共同法律属性是“赃”,而这些“款”、“屋”、“地”、“厂”、“矿”都是物的一种,其自然属性都是物,若以犯罪手段获得则就成为赃物,即其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的统一即为赃物。如果以能否窝藏、能否销售作为区分标准,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窝藏而不能销售,能够销售而不能窝藏的对象就将无法穷尽,那么其犯罪对象也将无法穷尽。例如,行为人利用管理水电的职务便利,盗窃所在单位的水电就是如此,此种犯罪的对象可以销售,但根据目前科技水平就很难将其窝藏。至于赃款不能成为销赃罪的犯罪对象的观点,也并非无懈可击。例如,莱甲将其利用职务侵便利所侵吞的5万美元赃款在“黑市”出售,卖得45万元人民币就足以说明赃款亦可作为赃物销售。因此,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思维,就脱离了当前犯罪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职务侵占犯罪的实际,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依法惩处。这种认识也与我国的刑法规定相违背。根据刑法的规定,财物理所当然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当然不动产并不能成为所有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不动产不被视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当然也就更不可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的观念,这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还是相当普遍和根深蒂固的。但不动产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在司法实务中已是不争之客观事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房屋的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足以说明职务侵占对象,如果仅仅限于动产,就难以惩处此种类型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关于不动产的定义,各国的立法并非完全相同,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对不动产的界定范围均有差异。有的是采取排除法,即只对动产的范围予以法律定义,而对不动产则在刑法典中少有界定。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对动产的定义是:其位置能够移动的财产,包括生长、附着或发现于土地之物。其含义就是,生长于土地的植物、附着于土地之上的装饰物,发现于土地中的埋藏物等,均可视为动产的范围。英国早期的普通法对动产的界定非常执着,因此出现了从苹-果树上偷摘苹-果的行为不是盗窃,而在果树下面捡拾苹-果则属盗窃的极不合理的认定标准。其理由是:树上的苹-果系不动产的附属部分,地下的苹-果才为动产。但现代制定法的观念已经有所转变。1968年的《盗窃法》规定有三种情况均可视为盗窃犯罪的对象:(1)以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出卖或处置属于他人的土地,或以违背信托的方式占有或构成土地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2)在未获土地占有权的情况下,“以分离或导致分离为手段或在已经与土地分离后,占有构成土地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3)在已获土地占有权的情况下,“占有该土地上的任何装置或建筑”。加拿大和印度刑法与英美法系的原则类似。加拿大刑法规定“使其成为可移动之物”者,即为动产;印度刑法规定“任何物品只要附着于土地而非动产,就不是盗窃对象,但一旦与其分离,就可变成盗窃对象”。鉴于加拿大和印度均属英美法系国家,所以,英美法系中的经济犯罪对象有务求明确而不惜繁琐的特点。对于不动产可以构成一些经济犯罪的对象,例如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对于不动产的范围,国外刑法虽然少有明确界定,但在国外的民法典中多有规定。一般都认为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认为包括土地、湖泊、矿藏、水流、山林、草原、滩涂及其之上的定着物。自然资源属于不动产并五分歧,但对其上的定着物,哪些为不动产则有不同看法。依德国民法第93条至95条规定,不动产除土地外,还包括土地之上的分建筑物。法国民法则从性质、用途、目的将不动产分为三种,较德国的范围广泛。依照法国民法第524条规定,依其用法,下列各物为不动产,即“因耕作土地所用之兽类”:“农业之器具”:“池沼中之鱼”:“铸造之器具”……等等。该条还规定:“纵属动产,如其所有人以水不能分离之方法,附着于不动产者,亦依其用法为不动产。”日本民法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定着物的内容,与德国民法主要内容相同。我国台湾“民法”第66条第1项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亦与日本相同。我国大陆民法对不动产的含义及范围没有规定。理论上有人认为,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和价值之物,如土地、建筑物、树木等。有人认为,不动产指不能移动位置,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之物,如土地、房屋。还有人认为,不动产为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和经济价值改变之物。从上述观点来看,不动产有两个特点:-是不动产不能移动,二是移动后就要改变用途和价值,或者改变性质、形状,或改变性质和经济价值。笔者认为,不能移动系不动产的基本属性,至于移动后是否改变用途、价值、性质、形状等,则不能反映所有不动产的特征。例如,成熟了的庄稼、水果收获后并不改变其用途和价值;经济林木、花卉移栽之后,并不改变其形状、性质等。因此,不动产的基本特征是具有不可移动性,即具有永久固定性。为了全面准确地把握不动产的特征,可将不动产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不动产,即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改变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将土地上的土层移动之后就变成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物移动之后就成为建筑材料而不再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即房屋。另一类是相对不动产,这类财产可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性固定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并可移动,移动后一般不会损坏原有价值或损坏不大,例如树木、花卉、蔬菜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相对不动产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并可成为职务侵占犯罪对象,对此一般没有争议。在刑法理论上争论较大的主要是绝对不动产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对象。我国刑法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但近几年也有学者提出不动产可以成为犯罪对象的主张。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随着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探讨研究的深入,必将成为一种共识。若在刑事立法上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将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在刑法解释上应当将动产与不动产均视为犯罪的对象,否则,对一些职务侵占犯罪就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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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92096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犯罪_法师兄 答: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
新晋用户名称: 胡文学律师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39548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 问: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 答:一、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其次,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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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37494
职务侵占怎么定罪? 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关于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 但《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刑法》第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新晋用户名称: 湖北倍领科技 点赞
探秘家特约ID:9894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的具体区别 答: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范围较广,所有具有所有权关系的财产几乎都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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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特约ID:26673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以及规避方法 问:前提:我弟弟在一家单位工作以及快2年,中间有一年多的时间在为单位采购...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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