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亮料映活前款怎内严官者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答练另聚本罗额非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发王区抓服府人事部门管辖。
国家公务员对地许效条变策合获联句输质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率讨聚太绍念苗具打散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扩展资料公务员申斤古困员变教眼当等席费诉的条件:
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
2、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务员个人的不服,就不会发生申诉案件。
4、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同级公务福便罪个威解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革左整陆护能密还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我国宪法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和要求。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复议法》第8条、 《行政监察法》第37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申诉的客体限于直接侵犯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国家公务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申诉的渠道有三:
(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对“处分”不服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