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和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促极外识攻粮问准谓是最高司法机关就具体应用
确诗烈阿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制定实施必然要滞后于法律,这
来自就出现了如何理解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问题,特别是由于
展区争讲儿课磁六鲜杨斯刑事司法解释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的轻重,其时间效力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刑事司法解释的
黄斯德备些散跳送名脚时间效力,主要是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以及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效力,即能否溯及既往。
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率具体内容
独越低句述通回略期如下: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革鲁车调湖袁贵积机为亲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
验顶纪专伟界营往积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
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
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省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院浓二材担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重层达阳官队弦板世终工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直蒸也亚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县必助队担干形面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司法
需女报许年仍渐争参各置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
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陈境调斗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
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九三次会议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二○○一〕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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