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内容可以看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奎的犯罪事实认定为有“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的“三个特别两个重大”严厉措词。而在(2010)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书》中内容出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奎的认定为“被告人李*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柔性认定。而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这个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让李*奎获得了死缓这个“免死牌”。
李*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李*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7月3日有一篇报道《云南一男子强奸杀害两人 终审因自首悔罪获免死》,报道一经发出就获得上百家媒体关注,并瞬即在网络上引发网友高达百万条的激烈讨论和关注。在某知名网站投票评论中,有高达30万网友表示愤怒和同情,占投票的90%以上。7月4日据家属向记者透露,日前云南省检察院已经受理申诉请求,并表示会予以重视。
奸杀两人 免死牌
而李*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高院回应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