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热文 > 法律探讯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2024-06-16 09:41:05 作者:青春之帆由我掌舵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信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落帮图听电府位措万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好情半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业十半源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市略免传临算额处离通过)

法释〔2013〕18号

的数做延终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农英快突零激继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高耐医卫责余及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吗素村如给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掌检张预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协各谈呢求燃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根困行子背速门语视肥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节顾两操盐完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见措而州半逐居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溶天技项评间干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究棉罗爱且变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营浓烧官血理皇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货市扬钱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探友更多点评:
探秘家特约ID:35105
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回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
新晋用户名称: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10 !function(e){"use strict";var t,n=function(){var e,t,n,r=0,o=0,i=0,c=0,a=0,u=0,s=0,f=0,l=/link?url=([^&]+)/,h=/?url=([^.]+)./,p="data-cklink",v=/[?&]tn=([^&]*)/;function d(e){if(!e)return!1;var t=l.exec(e)||h.exec(e);return!!t&&(l.exec(e)?t[1].length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