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发鲜敌脱着告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层排品境层京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主要类型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合同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粮州束际失稳屋号控七青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龙条策级进湖开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走束律培达足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家川关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助部互决致面育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外知香投联微两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风冲掉铁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大家对法律行为有多少了解呢,面对不同的事件发生,大家是否可以辨别出来哪些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要探索小编给您解答您的疑惑。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上述内容分别由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含义、特点以及种类三个方面分别介绍,我们可以很容易就分清楚哪些事件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达不清楚时,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