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怎么调整?(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违法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常见情况如下: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
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
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
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
来自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
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违约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三种类型。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确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这些具体规定既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国情,又有利于法官办案中有法可依。以上规定虽然仅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于二手房买卖也是具有参考价值的。类似的地方性规定还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尽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规定或解释,以上两条规定均体现了这样的原则,即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但违约金毕竟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惩罚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权的惩罚性责任,违约责任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应考虑公平原则,因此,法官在行使调整的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此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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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答:法律分析: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为总房价的20%.但是违约金具体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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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的违约金最高额可以定多少
答:合同违约金上限的规定有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关于二手房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上限数额,但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内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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